合山市经贸局办事指南
2009-04-20 10:02  文章来源: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
  1、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自治区九届常委会49号公告);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含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或新设单位为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即办)→审核材料(即办)→受理申请(即办)→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即办)→材料存档
  4、办理时限: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受理当日办结。
  5、办理股室:商务股(由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办理)。
  (二)技改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
  1、本市所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企业向本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权限内的由我局审核予以核准或备案;权限外的由我局初审并提出意见,然后向来宾市经委,由市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或上报。
  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来宾市经委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4、承办股室:工业发展与经济运行股。
  (三)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审批
  1、审批事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
  2、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颁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8号令)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表。申请许可(核准)项目单位的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性质、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公章;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资格证明文件;企业基本情况、当地蚕桑生产情况、收购区域范围;县(市)经贸局、市经委意见、公章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资金来源、数额及信用证明(验资报告);
  (4)鲜茧收购委托书或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5)质监部门出具的评茧仪器等必备仪器的检验报告;
  (6)仓储和加工场地使用证明;
  (7)收烘技术培训资格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8)各市经委审核意见、汇总、盖章。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情况汇总表(申报单位名称、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4、审批程序:县(市)经贸局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委轻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5、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承办股室:工业发展与经济运行股。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1、审批事项: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3、审批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报材料: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2) 注册资本证明;
  (3)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 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5) 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5、审批程序:县(市)经贸局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能源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煤炭经营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6、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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